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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006 civil law(7)a.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如在签字盖章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有效; (1) 无效合同: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违反法律的规定,从订立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a. 无效合同的范围: (i)欺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ii)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iii)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iv)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v)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b. 合同中下列免责条款无效:(i)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ii)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 (2) 可撤销合同: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下列合同(《合同法》第54条) a.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b.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c. 因欺诈、胁迫而订立合同; d. 乘人之危的合同; (3) 对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处理; a. 《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b. 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合同法》第58条); c. 合同无效或撤销,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
2. 合同的履行 (1) 合同履行(performance)原则: a. 实际履行:要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协议怎么规定,就怎么履行,不能任意用其他标的来代替,也不能用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的办法来代替合同原定的标的履行; b. 适当履行:又称正确履行或全面履行,要求协议的当事人,不仅要严格按合同的标的履行协议,而且对合同的其他条款,如质量、数量、期限、地点、付款都要以适当的方式全面履行。《合同法》第60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c. 协作履行:《合同法》第60条第二款:“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 补充协议:《合同法》第61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supplementary agreement)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 可以中止履行的法定情形:有以下两个阶段 a. 《合同法》第61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i)经营状况严重恶化;(ii)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iii)丧失商业信誉;(iv)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b. 《合同法》第62条:中止履行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4) 债权人代位求偿权(subrogation): a. 《合同法》第73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b.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2条将“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解释为:“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费、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c. 案例:原告南方公司根据与第三人阳源公司签订的水泥产品买卖合同,向阳源公司提供水泥711吨,阳源公司收货后仅支付5万元货款,尚欠原告水泥款17万元未付。其后,被告野生动物公司向阳源公司购买水泥711吨,价款22万元。被告野生动物世界支付阳源公司水泥款7万元后,并向原告南方公司支付水泥款1万元,被告尚欠阳源公司水泥货款14万元未付。原告南方公司起诉要求被告野生动物世界向其支付水泥货款14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如何处理?[1]
3.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1) 合同的变更(amendment):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与合同主体的变更。前者是指当事人不变,合同的权利义务予以改变的现象。后者是指合同关系保持不变,仅改换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现象。合同主体的变更实际上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a. 《合同法》第77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b. 《合同法》第78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2) 合同的转让(assignment):合同转让是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其实质是合同主体的变更,属于广义上的合同变更的范畴。它包括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和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a. 《合同法》第79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i)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ii)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iii)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合同法》第80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b. 《合同法》第81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3) 合同的终止(discharge):指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指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归于消灭。《合同法》第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 a.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b. 合同解除(termination):《合同法》第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i)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ii)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iii)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iv)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v)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c. 债务相互抵销; d.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escrow):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合同的制度; e. 债权人免除债务:指债权人抛弃其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单方法律行为; f.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g.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4. 合同的种类: (1) 转让财产的合同:买卖合同、互易合同(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互相移转金钱以外的财产权的合同。如互易房屋、汽车等)、使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 (2) 使用财产的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 (3) 完成工作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 (4) 运输合同:客运合同、货运合同、多式联运合同; (5) 技术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 (6) 提供服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行纪业务如代购、代销、寄售等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如信托公司,未经法定手续批准或核准经营行纪业务者不得经营行纪业务)、居间合同;
第四节 民事责任及诉讼时效
1. 民事责任的概念: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民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责任分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和侵权行为民事责任;
2.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1) 违反合同的概念:依《民法通则》第111条,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不适当履行或延迟履行合同义务; (2) 承担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要件: a. 必须存在违约(违反合同义务)行为; b. 违约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并且违约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c. 违约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3) 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继续履行、偿付违约金、赔偿损失;
3. 侵权行为民事责任 (1) 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概念:指行为人由于过错实施侵害他人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和知识产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2) 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a. 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包括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 b. 致害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c. 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d. 侵权行为人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某一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故意分为两种形式:(1)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造成某一结果,希望这一结果的发生;(2)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某种结果,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过失指的是应当预见到发生某一结果却没有预见到,或者虽然预见到发生某一结果的却轻信可以避免而发生了该结果。过失也分为两种:一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即应当预见到某一结果发生却没有预见到而发生了该结果;另一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即已经预见到结果的发生却自信可以避免而发生了该结果; (3) 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 a. 完全赔偿原则; b. 公平合理原则:要考虑过错的程度和性质,以及当事人的经济状况; c. 对精神损害应适当给予赔偿的原则; [1] 第三人阳源公司欠原告南方公司水泥款17万元及利息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由于阳源公司不及时向债务人被告野生动物世界行使到期债权的追偿,致使原告的债权不能实现,因此,原告具有代位求偿权,被告应当代位给付原告水泥款14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TrackbacksThe trackback URL for this entry is: http://linzhenxi.spaces.live.com/blog/cns!3F52A2B0C4CECECB!263.trak Weblogs that reference this en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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